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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實施拉鏈式通行處罰寫進交通安全違法處罰條例
  羊城晚報訊 記者李天軍報道:深圳將以立法形式規定四歲以下幼童乘坐私家小車必須乘坐安全座椅。10月30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決定》,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也將根據決定作出相應修正,屆時公佈。
  記者發現,通過的條例(修正案)將原第十條“駕車有下列行為處三百元罰款”作出了修改,增改了:“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時占用人行橫道、黃方格停車的。”第六項修改為:“十二周歲以下兒童乘坐在副駕駛位置,或者四周歲以下兒童乘坐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未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兒童安全座椅的。”
  為避免被指違停成本低於臨時停車成本的問題,增加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處200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在實施道路臨時停車收費的路段違法停車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對於違停,新規規定的較多,如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交通繁忙路段違法停放車輛或者臨時停車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施取證。在機場、口岸、碼頭、車站等禁停區域違法停放、臨時停車的,責令立即駛離並依法處罰;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拖移車輛不得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對本年大力倡導的“拉鏈式”通行也作出了硬性規定,“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未按規定依次交替通行的”,將被處以三百元罰款。編輯:周匯楠  (原標題:深圳立法規定:四歲以下兒童乘車須坐安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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