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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湖州11月17日電(見習記者 張駿 通訊員 徐銀銀)1589000元款項被錯誤申請財產保全凍結了6個多月,承包浙江某鎮政府所在地風景區進行旅游開發的蘇某,將上述鎮政府告上了法院。17日,記者從浙江湖州德清法院獲悉,經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該鎮政府賠償蘇某損失45000元。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而德清法院受理的這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就涉及原告因為被告錯誤的財產保全申請,致使百萬款項被無辜凍結。
  蘇某是個生意人,承包了浙江某鎮政府所在地的風景區進行旅游開發,一方發展了旅游經濟,一方獲得了實際利益,雙方素來相安無事。
  不過,去年10月17日,該鎮政府以蘇某沒有按時交納租金為由,認定蘇某違約,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原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提出對蘇某的仲裁申請。並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立即凍結蘇某的銀行存款248萬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
  2013年10月21日,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將財產保全申請提交德清法院。德清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對蘇某的1589000元採取了保全措施。
  不過,6個月後,事情出現了轉機。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審理,發現鎮政府沒有履行保障蘇某正常經營活動的義務,系鎮政府違約在先,認為蘇某行為不構成違約。
  2014年4月3日,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鎮政府的所有仲裁請求。
  自此,蘇某的1589000元款項從2013年10月28日已被凍結6個多月。蘇某認為,鎮政府的錯誤保全給其造成了損失,認真翻閱過各種法律條款的蘇某還指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說,“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蘇某請求德清法院判決被告上述鎮政府賠償其經濟損失,德清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該鎮政府賠償蘇某損失45000元。(完)  (原標題:錯誤申請財產保全令百萬資金凍結 法院判政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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