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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郄建榮
  再過一個月,史上最嚴的環保法即將實施。今天,國辦又推出包含一系列硬措施在內的新政策——《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對違法企業實行“黑名單”制度;鼓勵公益訴訟;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在環保部今天召開新聞發佈會上,環保部環監局局長鄒守民認為,《通知》在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方面有諸多新舉措,這些內容無不釋放出我國政府強力治污的堅強決心。
  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各類工業園區和排放有毒有害廢水、廢氣或產生處置危險廢物的重點工礦企業履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大檢查,及時登記造冊,完善“一廠一檔”。“為有效遏制當前環境違法行為高發頻發態勢,《通知》要求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鄒守民說。
  《通知》要求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
  對典型環境違法行為,《通知》推出的措施都是剛性要求。鄒守民表示,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5類行為,是《通知》要求依法重拳打擊的惡意違法行為。
  此外,《通知》還提出“4個一律”,即:對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機關;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一律不得開工;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的,資源開發以採代探的,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使用的建設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
  重大案件聯合調查會商督辦
  鄒守民介紹,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佈後,打擊環境犯罪行為取得顯著進展,去年一年因環境污染犯罪而被移送的案例數量超過了以往十年的總和。
  因此,《通知》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如何銜接,特別是環保、公安、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如何聯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通知》規定,各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三項制度”(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四項機制”(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要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序,防止證據滅失。
  清理廢除阻礙監管“土政策”
  《通知》在強化政府責任落實方面也不乏亮點。《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並要求地方政府支持環保等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
  同時,加強了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監管履責的監督,要求審計機關對地方各級主要領導幹部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此外,還要完善國家環境監察制度,研究在環保部設立環境監察專員。
  《通知》要求,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監管不履職、該查不查、該處不處、該移送不移送等四種監管不作為行為的責任,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要求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且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職權干預或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等四種情況,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通知》明確列出了地方政府必須抓好的4項有時限要求的具體工作,即: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2015年底前完成兩件事,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大檢查;劃分若干環境監管網格單元,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2016年底前,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並完成整改任務。
  鼓勵對違法排污提起公益訴訟
  從國家層面對企業如何監管,《通知》也提出明確規定。《通知》要求各級政府和相關環境監管部門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提升企業事業單位環境違法成本。同時,《通知》首次明文規定,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
  《通知》同時要求,重點排污單位要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污總量和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要暢通公眾環保表達渠道,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
  就《通知》提出的加強環境信息公開要求,鄒守民透露,近期,環保部將出台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同時,環保部將逐步拓展舉報途徑,便利公眾參與,降低舉報成本。
  “近年來,什邡等地相繼發生了群眾抵制和抗議建設項目的環境群體性事件。雖然諸多環境群體性事件背後原因較為複雜,但社會風險評估不足、公眾參與和科學引導不到位仍然是重要因素之一。”鄒守民表示,《通知》提出的健全社會風險評估機制要求,就是要完善重大工程建設前社會風險評估體系,充分考慮各種可能因素,積極聽取不同意見和建議,提前做好溝通、交流和應對的準備。
  本報北京11月27日訊
  (原標題:國辦要求對地方環保政策執行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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